【社论】篡改发动机号,还不算“欺诈”?

 时间:2019-05-08 17:50:34来源:东方头条

多年前,唐女士花40多万在湖南华美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但是2017年车检时被发现车架号竟然被篡改过,然后4S店就搞出各种套路,提出用粉笔头涂抹、搞定检测站的方式通过车检。唐女士不愿意认同这种偷偷摸摸的方式,将4S店告上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4S店构成欺诈,依《消法》“退一赔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车辆未对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较大的财产利益,推翻了一审部分判决,酌情判令4S店赔偿5万元。目前,唐女士的车已经因为无法办年检,被交警扣押。

从一审的“退一赔三”的100多万元,变成了二审酌情赔5万块钱,两次判决的赔偿额度天上地下。跳出个案来看,《消法》里赫赫有名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却面临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问题。

有的明明是商家隐瞒真相、套路消费者,却被认定为一般的质量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有的法院把所有的质量纠纷都一刀切地归为“欺诈”,结果像海淘商品没有中文说明书这种瑕疵问题可能适用“退一赔三”,而篡改发动机号在另一些法院反而不能适用,这些显然都有悖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初衷。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20多年前的“退一赔一”到2013年《消法》修订之后的“退一赔三”, 就是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激励消费者较真,并用来填补相应的维权成本。

适用“退一赔三”的前提是商家构成欺诈,商家“欺诈”既包括故意欺瞒,也应包括“揣着明白装糊涂”,因为商家本身就负有对商品质量的保证义务,出了问题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假装自己不知道商品有隐患,就能逃避惩罚性赔偿,那么立法严惩无良商家、鼓励消费者维权的目的就会被架空。

就本案来说,篡改发动机号意味着整台奔驰车的质量、销售来源都是可疑的,可能涉及翻修车、走私车等严重违法问题,不是一般的掉漆破皮的质量问题可以比的,也说明4S店存在很大的欺诈消费者、以次充好的可能性,甚至这辆车已因为不能年检而被交警扣押。而二审法院认为:篡改了发动机号“未对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较大的财产利益”,不适用“退一赔三”,这很难说合于情理,这样的轻判也可能让4S店对造假有恃无恐,引发更多的“引擎盖上的抗争”。

消费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消法》理应为消费者撑起一片法律晴空,不能让维权成为得不偿失的事。在认定“欺诈”、适用“退一赔三”的标准上,司法机关当出台更详细严谨的认定规范,不能让这个基础性问题变成“随机撞大运”。

责任编辑:沈彬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新闻报料:4009-20-4009